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和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还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机构进行并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至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