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下列事项:
外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重大调整;
外资法人机构的重要董事会决议;
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股东;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和外资法人机构投资方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和外资法人机构投资方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以及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变更;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和外资法人机构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和外资法人机构外方投资方注册地监管法规的重大变化;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外资金融机构在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期暂停营业,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报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