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变更章程,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