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应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提交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