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其他原因申请更换名称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由其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复印件提交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