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