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适用于核准制的,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的申请书。其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核准的,致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或营业管理部主任;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

拟任人的简历;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应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由拟任人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