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核准或取消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核准或取消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