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