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筹备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验收申请,申请书由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或总经理签署。经验收合格后,外资金融机构持验收合格意见书和验资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验收通知十日后向验收机构申请复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