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开展批准文件所列业务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