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的具体内容,拟增加的资本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修改的章程(只限外资法人机构);
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