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申请人在拟开办或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城市所设机构开业三年以上,申请前二年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