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拟拨付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品种等;

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副本);

最近三年的年报;

申请人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