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外资法人机构的申请书应由出资各方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名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