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设立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资产质量良好;

如系增设分行,其申请应于中国人民银行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

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