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外资法人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