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拟任首席代表简历;

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由拟任首席代表签字的有无不良纪录的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