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三日前书面报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