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 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 由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