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 对前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