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