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