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