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