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