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