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