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变更资本金;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调整业务范围;
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发生重大亏损;
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变更资本金;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调整业务范围;
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发生重大亏损;
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