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无法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载明并提出如何解决的具体方案;审批机关商有关部门后作出答复。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已载明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任何政府部门不负责解决其外汇收支平衡问题。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中国急需并且可以替代进口,经批准在中国销售的,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取外汇。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