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无法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载明并提出如何解决的具体方案;审批机关商有关部门后作出…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