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