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营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