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