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