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被引用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