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