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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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