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