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