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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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