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