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