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