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