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