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
第三条
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第五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第六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第七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或者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产…
第八条
外国国家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第九条
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第十条
对于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根据书面协议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书面形式同意将其与包括…
第十三条
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第十五条
下列外国国家的财产不视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送达完成,外国国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指定期限内出庭的,法院应当主动查明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的案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以下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应当采信:
第二十条
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上述机构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第二十一条
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