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

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

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