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