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