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