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四) 目录 第三十五条